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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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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4-009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2、召开地点: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煤气化公司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锁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共代表股份258,867,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对各项提案逐一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二)监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三)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143,337,143.37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4,333,714.34元。

 2013年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129,003,429.03元,加上2013年初未分配利润762,194,086.6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91,197,515.63元。

 现拟向全体股东作如下分配:

 1、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513,747,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1元,共计派送5,137,470元(含税);

 2、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剩余的未分配利润886,060,045.63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以后的发展和利润分配。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六)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2014年我公司与集团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22081万元。其中: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医疗服务2404万元;向嘉乐泉煤矿提供该矿土地使用权租金395万元;向选煤中心提供神龙焦化选煤车间资产租金1285万元(含转供水电费);向本公司所属七个煤矿供应矿用支护材料5676万元,预计总支出9760万元。

 本公司向集团公司神龙焦化提供精煤10730万元、焦炭短途运输服务265万元、通勤车服务268万元;向集团公司清河一、二矿转供电242万元、关停工厂区转供电692万元、机关大院转供水电65万元;向集团公司所属提供汽车修理及车位服务60万元,预计总收入12321万元。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回避表决。

 同意4,829,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七)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一年来,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工作发表了意见。

 为保持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内控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公司建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68万元/年;建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60万元/年。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4年3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次会议上做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艳梅 宋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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