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总经理杨富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公司股份计165,959,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公司总经理杨富年先生受董事长委托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以165,959,231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四节第一百四十五条进行修订。
第四节第一百四十五条原文如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如下:
第四节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八)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限为: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