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 201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广晟有色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133,601,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张木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追认公司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以21,281,523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6”)
2、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133,577,323股同意、24,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陆丽梅、曾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