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鹏:
因你是顾鹏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给予你警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