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2,711,429.6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1〕34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逾期,即视为送达。
就我会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1〕34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1632)联系,书面告知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