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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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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冰竹:
加强监管迫在眉睫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2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其风险防范问题日益凸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秩序迫在眉睫。他建议,应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他还认为应尽快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议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同时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

 互联网融资应纳入社会融资总量

 闫冰竹表示,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他还建议,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同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按照“特定非”(指房地产、贵金属和珠宝流通、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等。

 应推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

 闫冰竹还表示,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闫冰竹建议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时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参加保险的银行数量,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另外,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逐步从“付款箱模式”向“成本最小模式”或“风险最小模式”过渡。我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在存款保险制度刚推出之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设计上,由初始阶段仅仅具有的“付款箱”功能,逐渐增加监管介入力度,包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与审慎监管权,即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将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闫冰竹建议,应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建议实行比例赔付政策。在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之初,国家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但主要还是依靠各投保金融机构定期缴纳的保费。在赔付原则上,建议按照最低90%的比例进行赔付,使居民存款的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同时,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全面考虑各投保行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能力、流动性等方面指标情况,综合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各投保行的费率水平,评级较高的银行则费率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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