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文件精神),对截止至 2013年12月31日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自受让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权,自2010年9月8日至2013年9月7日止。 | 2010年9月8日 | 36个月 | 已经履行完毕。 |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信守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