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月22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2月15日(星期六)上午在山东省诸城市东环路58号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玉剑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名,共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20,018,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5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20,01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0,01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20,01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房立棠、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