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号文”核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3,010.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3.66元/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161.3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236,312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4,797,575.05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021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2月16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轻纺城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 | 公司 | 391050100100254574 | 109,640,000.00 | 6000t/a锂电池和动力电池材料项目(二期)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司 | 3602004929200162069 | 74,771,400.00 | 1000t/a锂离子电池电解质材料项目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公司 | 1762639226 | 31,060,975.05 | 研发中心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轻纺城支行 | 公司 | 82190154800000451 | 49,325,200.00 | 3000t/a水溶性聚合物树脂材料项目 |
合计 | 264,797,575.05 | — |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剑飞、许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当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本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02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