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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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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14-007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 号》” )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2014 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以下简称“《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通知》” )的要求,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项承诺事项合规情况

 经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均符合《监管指引第4 号》、《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通知》相关文件要求,不存在承诺主体无法履行承诺事项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承诺主体超过承诺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时均作出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承诺期限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18个月内。

 (3)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事项

 2008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合林、林菊香、陈文君和陈灵巧作出承诺:

 ①目前未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也未投资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况。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如未来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

 ②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承诺期限

 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

 (3)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合林、林菊香、陈文君和陈灵巧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承诺事项

 2012年9月13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承诺:

 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②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承诺期限

 2012年-2014年

 (3)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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