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70号”《关于核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84,656,000股,发行价格为9.54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807,618,24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12,6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4,968,240.0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797,618,24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华夏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华夏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茂华、尹鹏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华夏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华夏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华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华夏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