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核查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承诺事项
2007年3月19日,公司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
1、江汉石油管理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
2、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江汉石油管理局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定位,江汉石油管理局将在江钻股份股改实施完成后一年内,由江汉石油管理局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利用江钻股份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增发或其他合适方式,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江钻股份,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
二、承诺履行情况
1、江汉石油管理局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为2007年3月19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08年3月18日,江汉石油管理局出具《关于兑现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函》(江汉局函【2008】5号),拟将拥有的第三机械厂的经营性资产以经过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以出让的方式转让给公司。
200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08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收购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