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要求,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实”)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购买时,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声明和承诺函》,承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事项中,目前正在履行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 上海上实持有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65%股权,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俄罗斯圣彼得堡市“波罗的海明珠”大型综合社区项目,此项目为中俄战略项目,项目背景特殊,自始受到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该公司有关股东书面约定,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出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全部或任何权利义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由于无法获得其他股东对该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致同意,2007年12月27日上海上实与本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将上述股权委托给本公司管理,托管期限至该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且转让完成之日止,管理费用为每年合计50万元。
2. 上海上实拥有上海市崇明区团结沙地块、东旺沙地块(8635.9万平米)农业用地使用权,因用地属性未涉房地产开发,不构成与本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公告之日,有关上述事项的承诺持续有效,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
二.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集团”)作为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上实控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上实所持有的本公司63.65%股份时,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采用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业务整理,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截至本公告之日,该项承诺持续有效,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