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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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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
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以及河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7月6日--2015年7月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履行了上述承诺,并将继续履行。

 (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在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竟争的行为,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将不利用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公司订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

 5、在审议公司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并将继续履行。公司上市后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

 (四)商标许可承诺

 1、在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信重工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长期无偿许可中信重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中信’、‘CITIC’、‘@’、‘中信重工’、‘中信及@图形’商标。

 2、在商标许可有效期内,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仅许可中信重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中信重工’商标,不再许可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商标。

 本承诺在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信重工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承诺,并将继续履行。

 二、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承诺事项

 2011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2月2日,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承诺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2012年度已按照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比例进行了现金分红,详见2013年8月12日,《中信重工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6)。该承诺事项将继续履行。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未出现超过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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