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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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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华联综超 公告编号:2014-005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下称“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进行了自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述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承诺相关方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在2001年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联集团”)(原名“海南民族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向公司出具了《不竞争承诺函》,承诺:在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其自身、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有控制权的公司均不会从事与本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本公司经营和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华联集团严格履行承诺。

 二、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1、公司在2009年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联集团向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出具了《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1)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华联集团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的全部或部分,降低华联综超为华联集团提供担保的借款金额,降低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以解除华联综超的相关担保义务和责任:1)寻求第三方取代华联综超作为该等借款的担保人;2)提前清偿该等借款;3)到期还款。(2)自该《承诺函》第(1)项承诺事项得到履行之日起(但应在《互保协议》有效期内),华联集团要求华联综超为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借款余额总计将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3)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但应在《互保协议》有效期内),如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股份”)依据《互保协议》的约定要求华联综超为华联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或公开发行债券提供任何担保,则华联集团将相应降低华联综超为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等额金额(根据上述第1条已经降低的金额亦包括在内)。为达到前述目的,如发生前述情形的,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届时将采用以下具体措施的全部或部分,以解除华联综超的相关担保义务和责任:1)由华联综超提供担保的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清偿期届满的,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将按期清偿相关借款;2)由华联综超提供担保的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届时仍在履行期的,华联集团及华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将提前清偿相关借款,或由华联集团寻求第三方取代华联综超作为担保人。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华联集团严格履行承诺。

 2、公司在2009年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华联集团于2009年4月27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因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联财务”)的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问题导致公司在华联财务的存款遭受损失,华联集团将赔偿公司的全部直接损失。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华联集团严格履行承诺。

 三、股份限售承诺

 1、2011年4月7日,华联集团承诺,在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53,769,165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4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回购。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承诺期限为2011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11日。截至本公告日,华联集团严格履行承诺。

 2、2011年4月7日,股东洋浦万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洋浦万利通”)承诺,在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53,769,165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4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回购。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承诺期限为2011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11日。截至本公告日,洋浦万利通严格履行承诺。

 3、2011年4月7日,股东海南亿雄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亿雄”)承诺,在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53,769,165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4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回购。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承诺期限为2011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11日。截至本公告日,海南亿雄严格履行承诺。

 四、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原非流通股4位股东[华联集团、海南亿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口金绥”)]在本公司实施股改时于2005年8月19日承诺,公司2005年、2006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4至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或高于25%,即如果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15,082.88万元,且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时,则 "追加支付对价承诺"提及的700万股股份将转用于建立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公司管理层可以按照每股8.00元的行权价格购买这部分股票。在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上述设定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上述设定的股份总数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将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公司原非流通股4位股东按照约定已经履行将原定的700万股股份转用于建立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本公司进行了6次利润分配、2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2次增发新股,前述设定的股份总数已相应调整,即4家原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用于建立本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股份总数由700万股调整为1183万股(其中海口金绥应提供的股份数由77万股调整为130.13万股),本公司管理层的行权价格亦相应调整。2011年7月21日,海口金绥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全部减持。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后,海口金绥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受让方洋浦万利通同意在受让股份后承接海口金绥尚未履行完毕的管理层激励承诺义务。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将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在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公司原非流通股4位股东已经履行承诺,将承诺的股份转用于建立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但是,在公司股改实施之后、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但是这样做又会增加公司费用。目前,公司董事会尚未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

 五、分红承诺

 公司201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的分红条款进行了修改,条款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特殊情况指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拟定, 事前充分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建立与中小股东的日常沟通,以使中小股东有充分机会在利润分配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宜上向公司提供意见。

 承诺期限及履行情况:该承诺长期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严格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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