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通知》(赣证监函[2014]27 号)及《关于切实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补充通知》(赣证监函[2014]36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截止 2013 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桂芬、褚建庚、褚浚、褚剑 | 目前除持有煌上煌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煌上煌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煌上煌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本公司;并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 2012年03月30日 | 长期承诺 | 按承诺履行 |
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桂芬、褚建庚、褚浚、褚剑 | 若煌上煌租赁的房产在租赁期内因权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或因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将承担由上述原因对煌上煌造成的全部损失。1、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不以任何方式变相占用煌上煌资金;不以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及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与股份公司的任何关联交易应在煌上煌按照其《章程》和其他制度进行决策后实施,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煌上煌及其他股东利益。 3、如果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煌上煌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双倍赔偿煌上煌或其他股东相应损失。 | 2012年03月30日 | 长期承诺 | 按承诺履行 |
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桂芬、褚建庚、褚浚、褚剑 | 煌上煌及其下属公司若与任何其它第三方就商标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煌上煌及其下属公司需要承担赔偿、罚款等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承担上述损失,绝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 2012年03月30日 | 长期承诺 | 按承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