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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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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 5号)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了认真严格的专项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体上市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2007年9月18日公司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定向发行30.32亿股份,购买69.74亿元的包钢集团钢铁主业资产,完成了包钢集团钢铁主业的整体上市。包钢集团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承诺。

 二、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承诺:包钢集团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钢集团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除非包钢集团不再为包钢股份的控股股东,该承诺始终为有效之承诺。包钢集团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就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出具专项承诺:包钢集团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包钢股份资金,亦促成包钢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包钢股份资金。除非包钢集团不再为包钢股份的控股股东,该承诺始终为有效之承诺。包钢集团将承担违反前述承诺给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并就包钢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包钢股份资金给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8号文《关于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3年1月向包钢集团、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共6家投资者发行股份1,578,947,368股。包钢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相关承诺均已履行,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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