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石化”)对相关方历年来的承诺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如下:
在本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公告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中:
1、 中国石化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以下同)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 中国石化承诺自其所持本公司原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上海石化董事会在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不低于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6.43元/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做相应调整)。
3、 中国石化承诺,在上海石化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石化并未发现中国石化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其他承诺。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董事会秘书
中国,上海,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