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要求,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截止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具体承诺内容 | 做出承诺时点 | 承诺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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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现金分红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六)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2012-09-14 | 长期有效 | 持续承诺,正常履行。 |
二、现金分红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具体承诺内容 | 做出承诺时点 | 承诺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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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 国家邮政局及其下属的各省(区、市)邮政局是从事信函、包裹、汇兑、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与你公司从事的软件开发经营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国家邮政局对支撑生产运营需要的软件开发工作,一部分由下属单位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自行使用,一部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商,包括对已实现公司化运营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软件招标的过程中,将平等对待包括你公司在内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公司,不干预你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损害你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 2002-06-25 | 长期有效 | 持续承诺,正常履行。 |
湖南省邮政局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局在任你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局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本局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你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经营。
2.本局在任你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局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本局控制的企业不会投资控股与你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任何此类投资、收购与兼并事项都将通过你公司进行。 | 2002-04-29 | 长期有效 | 持续承诺,正常履行。 |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方没有违背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等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