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大证监发[2014]28号)的要求,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现就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1、承诺主体: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
2、承诺事项及主要内容:为避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存在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与本公司签署了《不竞争协议》及其修改协议,大连港集团承诺将通过各种形式避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承诺期限:公司H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大连港集团或其联系人可以共同或个别行使或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投票权期间。
4、履行情况:正常履行中。
二、现金分红承诺
1、承诺主体:公司
2、承诺事项及主要内容:公司每连续3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且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履行情况:正常履行中。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无其他承诺及未完成承诺。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