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承诺主体 | 谢保军、焦耀中 |
2 | 承诺事项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3 | 承诺内容 | “本人及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目前没有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在本人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不再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并尽力阻止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
4 | 承诺期限 |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期间 |
5 | 履行情况 | 正在履行 |
二、股份限售的承诺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承诺主体 | 谢保军、焦耀中、孙国顺、赵文娟、徐会景、张云红、谢晓博、王莉婷、白忠祥、王振华(已离职)、郭志宏、赵志英、谭士泓(已离职)、谢海欣、谢建红、白彭尊、谢保万、谢保建、李明、谢进宝、李保杰 |
2 | 承诺事项 | 股份限售承诺 |
3 | 承诺内容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当年可转让公司股份法定额度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4 | 承诺期限 | 自本人离职后满18个月止 |
5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三、认购配股获配股份的承诺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承诺主体 | 谢保军 |
2 | 承诺事项 | 认购配股获配股份 |
3 | 承诺内容 | 若公司2013年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发行,谢保军将按照公司配股方案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配股中其可获配的股份。 |
4 | 承诺期限 | 自公司配股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发行至实施完毕 |
5 | 履行情况 | 配股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通过后方可履行 |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