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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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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4-01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4-01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的相关要求,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滨集团”、“股份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自查。现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到期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所有到期的承诺均在承诺履行期限内完成,不存在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承诺事项。

 二、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漳州旗滨置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旗滨”)、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及公司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控股股东福建旗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俞其兵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述禁售承诺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控股股东为2011年8月12日—2014年8月12日;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高管任职期内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旗滨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承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法律法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有关募投项目的说明进行使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企业或用于房地产开发。”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承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法律法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有关募投项目的说明进行使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企业或用于房地产开发。”

 承诺期限: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时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旗滨、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均于2010年11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福建旗滨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福建旗滨不从事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与旗滨集团进行任何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福建旗滨确保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与旗滨集团进行任何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业竞争。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于旗滨集团已进行投资或拟投资的项目,福建旗滨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的选择上,避免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避免与旗滨集团产生同业竞争。

 (4)因福建旗滨或其控制的企业违背了上述承诺给旗滨集团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福建旗滨承担。

 2、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承诺如下: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目前没有在与旗滨集团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和任职,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与旗滨集团进行任何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本人确保本人不会在与旗滨集团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和任职,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与旗滨集团进行任何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业竞争。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于旗滨集团已进行投资或拟投资的项目,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的选择上,避免与旗滨集团相同或相似,避免与旗滨集团产生同业竞争。

 (4)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背了上述承诺给旗滨集团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期限: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旗滨及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若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10年1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则福建旗滨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部分被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若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2010年度以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则福建旗滨将无条件支付所有罚款款项,保证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正在履行的专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旗滨下属子公司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绍兴旗滨”)、 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长兴旗滨”)、 平湖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平湖旗滨”)组成资产收购联合体于 2013年6月9日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签署《资产变卖协议书》,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收购了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浮法玻璃资产。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与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托管协议书》,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将其生产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托管期从 2013 年6月29日起至 2016年6月28 日止。公司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告,有关内容详见2013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旗滨集团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签署〈托管协议书〉的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0)。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旗滨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专项承诺函》,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予以公告。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利益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福建旗滨郑重承诺如下:

 “一、托管期内,当贵公司完成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已经实现稳定盈利时,贵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公允价格对托管对象实施收购。

 二、托管期内,如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持续亏损,或者在经营的可持续性方面出现重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福建旗滨将采取业务剥离、资产剥离等方式,将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方式对绍兴旗滨、长兴旗滨、平湖旗滨进行处置。”

 承诺期限:2013年11月18日至上述事项处置完毕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未来三年(2013-2015)现金分红承诺

 2014年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3-2015)股东回报规划》(详见2014年2月11日上交所网站),并拟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3-2015)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承诺期限:2013年度—2015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截止本公告日,承诺相关方的所有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不符的情形,并且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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