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4-00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号)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相关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和相关方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现将公司及相关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专项公告如下: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作出时间 | 承诺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份限售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0年11月15日 | 2014年7月6日 | 正在履行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1)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发行实施当年,即2011—2013年)内对应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其评估报告测算的该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累计数187,966.92万元,山东高速集团将就其差额以现金方式对山东高速进行补偿,但因不可抗力或全国性收费公路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导致的除外。山东高速集团将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山东高速2013年度财务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就具体补偿数额向山东高速支付现金。(2)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发行实施当年,即2011-2013年)内对应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其评估报告测算的该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累计数1,440.45万元,山东高速集团将就其差额部分的51%对山东高速进行补偿,但因不可抗力或全国性收费公路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导致的除外。 山东高速集团将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山东高速2013年度财务报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就具体补偿数额向山东高速支付现金。(3)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8年内对应的每年实际净利润数额未达到其评估报告测算的该会计年度净利润数额,则山东高速集团就其差额部分的51%对山东高速进行补偿,但因不可抗力或全国性收费公路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导致的除外。山东高速集团将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在山东高速当年年度财务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支付。 | 2010年11月18日 | 首次盈利补偿期限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
以后每年补偿期限为本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 | 正在履行 |
解决同业竞争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1、高速公路、桥梁收费业务。(1)山东高速集团确定山东高速未来将作为集团高速公路、桥梁优质资产的运作及整合的唯一平台。(2)山东高速集团已制定高速公路主业资产整体上市的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出现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未来3-5年内,将旗下已建成的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路桥资产,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股东利益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持续注入山东高速。(3)山东高速集团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公路、桥梁投资、建设与运营业务,考虑山东高速集团承接社会公益性职能,若该等业务机会系由有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指令的非营利性项目除外,如山东高速认为山东高速集团从事该等业务将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则山东高速集团将努力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放弃该等业务机会。 2、房地产业务。在符合政策法规前提下,山东高速审慎从事相关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未来3-5年内,山东高速集团将推动下属房地产业务整合,在合法合规、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将相关房地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或者以上市公司控股的单一平台运营。 | 2011年6月14日 | 3-5年内 | 正在履行 |
解决关联交易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尽量避免山东高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与山东高速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山东高速集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山东高速《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10年11月15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