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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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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7 股票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008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51号)文件要求,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梳理了公司及相关方所做的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已经履行完毕的承诺

 (一)关于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情况的承诺

 2012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煤集团以其持有的同华发电95%股权、塔山发电60%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就上述标的股权权属情况,同煤集团承诺:“同煤集团持有的同华发电、塔山发电、王坪发电、大唐热电股权及对应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及重大诉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同煤集团不将持有的同华发电、塔山发电、王坪发电、大唐热电的股权及对应的资产用于代持、质押等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障碍的事项”。

 履行情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32次会议审议无条件通过。原同煤集团持有的同华发电95%股权、塔山发电60%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已于2013年1月31日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过户至公司名下。该股权及对应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及重大诉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同煤集团承诺:“保证同煤集团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同煤集团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32次会议审议无条件通过。原同煤集团持有的同华发电95%股权、塔山发电60%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已于2013年1月31日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过户至公司名下。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关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的承诺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同煤集团就塔山发电公司次干道用地土地权属证书办理问题承诺如下:

 “鉴于塔山发电使用的共计54亩集体建设用地,塔山发电正在积极办理上述用地的分批次征收手续。在办理分批次征收手续时,大同市政府同意征收的土地面积为43.72亩(29,145.00平方米),其余部分已规划为公共绿地,塔山发电将不再使用。目前,上述分批次土地征收手续已上报相关政府及国土部门,但办理完毕分批次征收手续尚需一定的时间。同煤集团承诺:如因塔山发电未取得上述土地的权属证书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承担。

 履行情况:塔山发电公司使用的次干道用地,已于2013年12月以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号:同国用(2013)第001096),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关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承诺

 1、同煤集团就塔山发电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事宜作出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漳泽电力所涉标的公司同煤大唐塔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但即将到期证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标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尽快如期办理。若上述许可证照到期无法延续,将由同煤集团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此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承担。同煤集团自愿对前述的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2012年11月30日,塔山发电已取得重新换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4021144110062-0000,有效期为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同煤集团就王坪发电《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事宜承诺如下:

 “王坪发电将按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承担。同煤集团自愿对前述的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2013年11月26日,王坪发电已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4062444110382-0000,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五)关于标的公司同华发电诉讼情况的承诺

 就同华发电所涉诉讼,同煤集团承诺:“如因同华发电承担上述或有负债而对同煤集团所持同华发电95%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的期间损益造成影响,将由同煤集团以现金方式补足。本次交易完成后,如该案仍未审结,同煤集团将负责承担同华发电因败诉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同煤集团自愿对前述的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2012年11月7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原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12月25日,同华发电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支付了相关费用,该诉讼已于本次交易完成前结案。

 (六)关于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不在向同煤集团所属电力企业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承诺

 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能源”)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系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同煤能源于2011年和2012年以管理服务费的名义,按营业收入0.2%和利润总额的1%分别向大唐热电、塔山发电、同华发电、王坪发电收取费用,用于承担其日常工作成本。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同煤能源作为代表同煤集团履行股东职责的主体,向各电厂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并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经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范辅导,同煤能源承诺:“自2012年6月起,不再向塔山发电、同华发电、王坪发电、大唐热电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根据同煤集团《关于调整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职责的通知》(同煤董发[2012]237号),同煤集团完成对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并办理股权交割后,同煤电力对上述各电力企业的统一管理服务职能将转移至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月31日,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完成,公司成为塔山发电、同华发电、王坪发电和大唐热电的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前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分别为公司提供燃煤采购及检修运行服务,且本次重组后上述服务仍将继续,为减少重组后的关联交易,同煤集团承诺:“同煤集团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十二月个内,将所持工程公司51%股权、燃料公司54%股权转让予漳泽电力。

 履行情况:经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完成工程公司(已更名为“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燃料公司(已更名为: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的收购工作,两家公司股权已分别过户至公司名下,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二、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后的同业竞争,同煤集团承诺,自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

 “(一)漳泽电力将作为同煤集团境内发电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

 (二)大唐热电二期“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取得核准批文后二十四个月内,同煤集团将选择适当的时机将该项目注入漳泽电力。

 (三)在同煤能源山阴织女泉风电场49.5MW风力发电项目取得核准批文后二十四个月内,同煤集团将选择适当的时机将该项目注入漳泽电力。

 (四)同煤集团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将避免与漳泽电力主营的电力生产和销售业务发生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在重组后的漳泽电力审议是否与同煤集团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东大会上,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漳泽电力认定同煤集团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漳泽电力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同煤集团将在漳泽电力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漳泽电力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同煤集团应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漳泽电力。

 (五)若同煤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漳泽电力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诺在同煤集团或其任意一方的关联方为漳泽电力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变更或撤销。

 履行情况:

 1、2013年11月13日,大唐热电二期2×330MW“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已经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能源发【2013】2190号文件核准。2013年11月21日,大唐热电二期项目公司成立。1号机组于2014年1月25日通过168小时试运交付生产,2号机组目前正在168小时试运过程中,尚不具备注入条件。

 2、山阴织女泉风电项目规划容量为4×49.5MW 。一期项目于2012年8月24日,经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等等(区、市)已核准风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源【2012】266号)核准。二期项目于2013年6月27日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以(晋发改新能源发【2013】1359号)予以核准,目前尚在试运过程中。待调试投运后可具备注入条件。

 3、根据同煤集团《关于调整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职责的通知》(同煤董发【2012】237号),同煤集团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其全资子公司同煤能源主要职责调整为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等煤炭相关辅业。鉴于同煤能源山阴织女泉风电场一期49.5MW风力发电项目尚未注入公司,为保证山阴织女泉风电分公司的正常运营,同煤能源的经营范围暂未进行调整。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中。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煤集团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同煤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漳泽电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同煤集团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同煤集团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规范与漳泽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漳泽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煤集团和漳泽电力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同煤集团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漳泽电力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诺在同煤集团为漳泽电力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变更或撤销。”

 履行情况:上述承诺在同煤集团有效存续且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继续保持和完善公司的独立性,同煤集团向公司承诺:

 “同煤集团在未来成为漳泽电力的控股股东的期间,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一)保证漳泽电力人员独立

 1、保证漳泽电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漳泽电力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同煤集团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漳泽电力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同煤集团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不干预漳泽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漳泽电力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漳泽电力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漳泽电力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同煤集团占用的情形。

 3、保证漳泽电力的住所独立于同煤集团。

 (三)保证漳泽电力的财务独立

 1、保证漳泽电力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漳泽电力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同煤集团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漳泽电力的财务人员不在同煤集团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漳泽电力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漳泽电力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同煤集团不干预漳泽电力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漳泽电力机构独立

 1、保证漳泽电力构建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漳泽电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漳泽电力业务独立

 1、保证漳泽电力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同煤集团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漳泽电力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同煤集团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从事与漳泽电力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同煤集团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规范与漳泽电力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情况:该项承诺在同煤集团有效存续且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同煤集团承诺:“自漳泽电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同煤集团所持漳泽电力股份36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情况: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向同煤集团发行的68,001.28万股股份已于2013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上述股份的上市日为2013年3月12日。该部分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12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中。

 2、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的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013年4月3日,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实施完毕,公司非公开发行25,000万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80,000万元。经确认,共7名投资者(分别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荔,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述7名投资者向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履行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25,000万股已于2013年4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上述7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均为12个月,即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中。

 (五)关于标的资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承诺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同煤集团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时,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之控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为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之控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二)漳泽电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之控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漳泽电力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会发生为同煤集团及同煤集团之控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不会发生违规占用漳泽电力的资金的情形。”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六)关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的承诺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同煤集团就标的公司土地权属证书办理问题承诺如下:

 (一)塔山发电

 1、卸煤沟用地

 同煤集团就塔山发电正在使用的56亩卸煤沟用地出具承诺:该用地已纳入塔山发电二期项目用地申报规划。如因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承担。

 履行情况:塔山发电正在使用的56亩卸煤沟用地已纳入塔山发电二期项目用地申报规划,二期项目用地土地预审已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13】1262号文件批复,待项目核准后即可办理征地手续。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二)同华发电

 1、同煤集团就标的公司同华发电临时用地合同到期续签情况承诺如下:同华发电临时用地合同期满施工尚未完工,则继续续签临时用地合同。若临时用地合同到期无法续签,将由同煤集团负责办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不能正常续签上述临时用地合同而给漳泽电力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将由同煤集团负责承担。同煤集团自愿对前述的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2013年9月,同华发电与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原平市轩岗镇政府、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续签了《临时用地协议》,同意同华发电继续使用上述临时用地。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同华发电未发生因使用上述临时用地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2、同华发电除一期项目用地、临时用地外,目前还使用面积29.01万平米(435.13亩)的集体土地。根据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二期拟征收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该土地用于存放二期前期所需的物料及设备,并拟于二期征收,目前该土地已补偿到位。同煤集团承诺:如因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承担。

 履行情况:同华发电二期项目尚未核准,待项目核准后,即可办理征地手续。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七)关于后续煤矿注入的承诺

 根据重组后漳泽电力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同煤集团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重组后的漳泽电力是同煤集团发展以火电和煤电联营业务为主的唯一发电资产运营平台,同煤集团和下属各控股公司不再从事同一业务;

 (二)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和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锦程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配套煤矿,合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同煤集团前期为将这两座煤矿注入漳泽电力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同煤集团承诺在2014年底前将这两座煤矿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三)同煤集团所属的现直接为重组后漳泽电力各电厂供煤或具备条件供煤的煤矿,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完善清晰的情况下,逐步分期注入上市公司;

 (四)对于原漳泽电力所属电厂,同煤集团将采取就近申请划拨煤炭资源,与同行业公司进行资源置换、合作开发等方式,逐步将这些电厂改造成为坑口电厂,并争取将其配套提供煤炭燃料的煤矿注入上市公司;

 (五)对原有的规划电厂建设项目、“路条项目”和待核准项目,凡附近没有煤炭资产的申请迁址建设。今后漳泽电力所建电厂全部在拥有煤炭资源的地方选址,并且实行电厂、煤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全部由上市公司承担和享有。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八)关于标的公司房产办理情况的承诺

 同煤集团就标的资产王坪发电、塔山发电、大唐热电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事宜承诺如下:

 “王坪发电、塔山发电、大唐热电正在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同煤集团保证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各属于王坪发电、塔山发电、大唐热电,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因上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给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同煤集团负责承担。同煤集团自愿对前述的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九)关于同煤集团不享有漳泽电力过渡期收益的承诺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了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煤集团对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收益安排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同煤集团不享有漳泽电力在过渡期间的收益。

 (二)标的资产、漳泽电力过渡期间损益具体的支付安排:

 1、同煤集团和漳泽电力共同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和漳泽电力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并确定标的资产和漳泽电力因过渡期间损益而导致的净资产变化额。

 2、若经审计,漳泽电力的净资产增加额按重组后同煤集团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比例计算的份额,超过标的资产的净资产增加额,同煤集团公司应以现金支付该等差额;若标的资产的净资产增加额超过漳泽电力的净资产增加额按重组后同煤集团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比例计算的份额,就漳泽电力应付同煤集团公司的款项,漳泽电力确认为对同煤集团的负债,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3、同煤集团向漳泽电力进行现金补偿(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漳泽电力应付同煤集团公司的款项)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同煤集团向漳泽电力进行现金补偿=漳泽电力过渡期间净资产增加额×同煤集团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占定向增发后的股权比例÷(1-同煤集团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占定向增发后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净资产增加额

 计算上述“同煤集团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股份占定向增发后的股权比例”时不考虑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份数。”

 履行情况:

 2013年1月30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2013年度审计正在进行,该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十)关于大唐热电一期工程延期关停的承诺

 鉴于大唐热电二期项目投产后,大唐热电一期工程三个月内需关停,大唐热电一期工程存在发生减值的风险,同煤集团承诺:“将通过负责购买替代容量和/或其他方式协助大唐热电取得暂缓关停一期项目的批准,确保参与漳泽电力重组后,不会因大唐热电一期未计提减值准备而给漳泽电力造成损失,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至大唐热电一期主机组剩余折旧年限内,如因大唐热电二期项目投产导致大唐热电一期工程关停的,按届时有效的会计准则,对于应记入损益的资产处置损失,同煤集团将及时给予上市公司相应补偿。”

 履行情况:2013年11月13日,大唐热电二期2×330MW “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已经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能源发【2013】2190号文件核准。2013年11月21日,大唐热电二期项目公司成立并进行项目的施工、安装、调试。截至本公告出具日,2号机组尚不具备投入商业运营条件,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十一)关于大唐二期2×300MW扩建工程的承诺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运作,同煤集团就大唐二期扩建工程做出如下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同煤集团不再委托大唐热电代建该项目;

 (二)同煤集团将成立项目公司,继续完成大唐热电二期的建设和项目核准工作;

 (三)大唐热电代建该项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同煤集团享有和承担;

 (四)同煤集团负责承担大唐热电因代建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五)该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同煤集团将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将该项目注入漳泽电力。”

 履行情况:2013年11月13日,大唐热电二期2×330MW “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已经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能源发【2013】2190号文件核准。2013年11月21日,大唐热电二期”项目公司成立。截至本公告签署日,2号机组尚不具备投入商业运营条件,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特此公告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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