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还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有: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与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兴新向公司承诺,中兴新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任何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中兴通讯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竞争之业务;若中兴新和/或其任何下属企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进行任何竞争业务的业务或活动,中兴新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有关下属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中兴新于2007年12月10日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中兴通讯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5%以上的,中兴新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兴通讯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根据本公司的核查,中兴新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