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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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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规定和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1、2011年5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先生,股东曹万清先生、王秋芬女士就股份限售事项作出了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自愿锁定承诺到期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2011年5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先生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了如下承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商业机会,则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2011年5月,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就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如下承诺: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或因与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费的支付、缴纳、代扣缴等相关的事项而被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或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2011年5月,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就公司开具票据事项作出了如下承诺: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之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票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贴现、对外支付)而被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及相关各方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有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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