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转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通知》要求,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主体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1997年重组时,兖矿集团与本公司签订《重组协议》,承诺其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公司于2005年收购兖矿集团所持菏泽能化股权时,兖矿集团承诺本公司有权在其获得万福煤矿采矿权后的12个月内收购该采矿权。
兖矿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9日和9月24日共增持了本公司 1.8亿股H股股份,增持计划于2013年9月24日实施完毕。兖矿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