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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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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4-0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初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有关要求,本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资产注入的承诺

 本公司于2007年完成了重大股权转让事项,原第一、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武汉中恒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在上述收购过程中,武汉中恒集团曾于《收购报告书》中承诺“计划在本次收购的股权过户完成后一年内,将注塑业务相关资产及所持有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光电”)70%的股权注入深华发”。

 履行情况:1. 2008年6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2700万元现金向武汉中恒集团购买了从事注塑产品生产的相关资产,由此武汉中恒集团完成了将注塑业务相关资产注入本公司的承诺;2. 2008年5月上旬,本公司正式启动收购恒生光电7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聘请了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可能涉及的重组资产开展了尽职调查,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但因武汉中恒集团与恒生光电之间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在短期内难以清偿完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重大障碍。

 近年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正逐步通过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努力解决上述存在的重大障碍,但从切实维护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注入时机还须综合考虑液晶显示行业发展周期变化及恒深光电自身经营情况与持续盈利能力状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本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将于2014年6月30日前就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尽快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明确的处理解决建议。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2012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启动存续分立事宜以理顺旗下产业关系,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分割至派生新设的武汉中恒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华信实业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深华发股份。”

 履行情况:上述股份变更事项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目前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三、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一)武汉中恒集团承诺:“在收购及资产重组后,将保证与深华发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承诺。

 (二)华信实业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深华发的控股股东期间,将充分尊重深华发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深华发的公司章程,保证深华发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保证深华发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保证深华发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华发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控股股东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履行情况:由于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武汉中恒集团承诺:“本公司和子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深华发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利用深华发的潜在控股关系做出任何有损深华发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承诺。

 (二)华信实业承诺:“1.自本司成为深华发的第一大股东后,本司及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深华发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深华发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以避免本司或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深华发构成同业竞争;2.本司及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深华发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司将立即通知深华发,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深华发;3.上述承诺在本司成为深华发第一大股东后且本司为深华发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履行情况:由于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承诺:“1.自华信实业成为深华发的第一大股东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深华发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深华发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以避免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深华发构成同业竞争;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深华发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深华发,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深华发;3.上述承诺在本人为深华发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履行情况:由于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武汉中恒集团承诺:“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深华发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深华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承诺。

 (二)华信实业承诺:“1.在本司成为深华发第一大股东后,本司及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深华发和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本司现在和将来在深华发审议涉及本司的关联交易时均切实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华发内部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4.上述承诺在本司收购深华发完成后,且本司为深华发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履行情况:由于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承诺:“1.在华信实业成为深华发第一大股东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深华发和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本人现在和将来在深华发审议涉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均切实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华发内部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4.上述承诺在华信实业收购深华发完成后,且本人为深华发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履行情况:由于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相关承诺未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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