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河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梳理,经认真核查,目前本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本公司及相关方截至本公告日仍有效的承诺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承诺通过2013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在无偿划转完成后与东方热电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东方热电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电投集团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把东方热电作为热电产业发展的平台,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根据东方热电相关资产状况、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适当的方式,逐步注入河北区域具备条件的热电相关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同时积极采取包括赋予东方热电优先选择权、将构成同业竞争的热电等相关资产委托经营等方式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已于2013年11月20日公告(详见巨潮信息网2013-073号关于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中电投集团为减少和规范与东方热电的关联交易,特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未来将减少和规范与东方热电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或通过与独立第三方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模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方热电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权利、履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东方热电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东方热电独立董事如认为东方热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东方热电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若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东方热电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公司不正当地利用了对东方热电的控制力,本公司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东方热电或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中电投集团承诺,在本次无偿划转或本次发行完成后(以时间较早者为准)的六个月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东方热电与中电投集团及中电投集团所实际控制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达到独立,完成之前,中电投集团将河北区域热电等相关资产委托给东方热电管理运营。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一)东方热电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为本函目的,不包括东方热电及其下属公司)。
(二)东方热电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东方热电受托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内)兼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三)本公司推荐出任东方热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均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与本公司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与本公司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上市公司自己独立的银行帐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二)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行为规范,不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资产独立、完整
(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独立完整。
(二)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五、业务独立
(一)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二)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关于无偿划转取得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在中电投集团通过无偿划转间接取得公司控股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100%股权过程中,中电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因无偿划转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东方集团100%股权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中电投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六、东方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2年公司公开发行时,东方集团向公司承诺:东方集团及所属企业将严格按照政府分区供热的规划,不经营东方热电规划区域内的供热任务,也不开展与东方热电经营活动有新的竞争性的经营或业务活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