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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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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西山煤电 公告编号:2014—004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及履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山西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51号)的相关规定,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对有关承诺及履行工作进行了自查梳理。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相关承诺事项均未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

 当时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本公司的股份总数1%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承诺时间:2005年10月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的承诺

 (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以留待来年分配也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股本扩张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预期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公司在未来2年无重大资本开支或重大投资项目且无重大融资需求;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且无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承诺时间:2012年11月16日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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