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黑证监上字[2014]1号)文件的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了认真专项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和相关主体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承诺
2005年公司和七台河市沉陷办签订了供暖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七台河市沉陷办补贴公司锅炉改造专项资金660.00万元,由公司为七台河市欣源小区提供为期30年的供暖服务。同时公司承诺若不能履行协议,已补贴的660.00万元将予以退还。
承诺期限:2004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及其亲属股东焦岩岩、焦飞、焦凤、焦贵波、焦贵金、焦贵明、周秋、杨连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票。
承诺期限:2011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收购、兼并或新设)从事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进行任何不利于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
(3)不会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客户资源或优势从事任何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公司的独立发展,损害公司权益;
(4)不会对外散布任何不利公司的消息或信息;
(5)不会利用控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公司高管、研发、技术等核心部门工作人员异常变更等不利公司发展的情形;
(6)不会利用知悉或获取的公司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并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或参与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焦云及公司主要股东焦贵波、焦岩岩承诺:
(1)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从事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3)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作出任何不利于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
(4)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社会及客户资源阻碍或限制公司的独立发展;对外散布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本人的控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公司高管、研发、技术等核心部门工作人员异常变更;
(5)不会利用知悉或获取的公司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并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或参与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