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14-006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良信电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及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均在履行期内,履行情况良好。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 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相关承诺
公司已就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已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如下承诺:
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已就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作出如下承诺: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若本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2、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已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如下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已就锁定期满后减持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已就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为促进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电器或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良信电器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向公司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承诺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承诺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公司经营或控制范围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承诺人给予公司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3、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已就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为促进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电器或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良信电器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就减少关联交易问题,向公司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良信电器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良信电器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良信电器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良信电器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良信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良信电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损害良信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如下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如下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且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股份,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锁定期满后的减持作出了如下承诺:
1、自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四、公司监事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监事已就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如下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提出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良信电器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良信电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六、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的对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其对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上述股东除个人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上述自然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法人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法人股东国泰君安创投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在锁定期满后,根据其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其所持公司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条件下,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本公司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6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剩余的全部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14-007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4项发明专利证书和7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有效期 | 证书号 |
ZL 2009 1 0047279.8 | 一种用于直流断路器的短路延时脱扣控制装置 | 发明 | 2009.3.9 | 20年 | 第 1319870 号 |
ZL 2009 1 0049373.7 | 一种高安全性的液压电磁断路器 | 发明 | 2009.4.14 | 20年 | 第 1320433 号 |
ZL 2010 1 0289932.4 | 电磁脱扣器的自动复位机构 | 发明 | 2010.9.21 | 20年 | 第 1328874 号 |
ZL 2009 1 0048666.3 | 用于侧面插拔式安装的小型断路器 | 发明 | 2009.3.31 | 20年 | 第 1331494 号 |
ZL 2013 2 0284389.8 | 一种断路器用磁通变换器的复位缓冲机构 | 实用
新型 | 2013.5.22 | 10年 | 第 3310764 号 |
ZL 2013 2 0284397.2 | 一种断路器灭弧室灭弧装置的安装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3.5.22 | 10年 | 第 3312060号 |
ZL 2013 2 0419116.X | 开关操作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3.7.15 | 10年 | 第 3342693 号 |
ZL 2013 2 0428397.5 | 低压电器开关设备的固定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3.7.15 | 10年 | 第 3341314 号 |
专利号 | 一种用于断路器的分合闸操作机构 | 实用
新型 | 2013.7.22 | 10年 | 第 3340697 号 |
ZL 2013 2 0438316.X | 一种抽屉式框架断路器母排安装改良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3.7.22 | 10年 | 第 3343260 号 |
ZL 2013 2 0441883.0 | 用于切换装置的辅助推杆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3.7.23 | 10年 | 第 3342260 号 |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