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112号)要求,高度重视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重要性,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进行了沟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时规范,解决承诺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截止2013年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
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在公司上市时,曾做出承诺:除非经同煤集团书面同意,不会而且将促使其下属公司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同煤集团有任何同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并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30日内,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董事会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或其下属单位。
对于该项承诺,目前同煤集团正处于执行阶段。
二、公司和同煤集团承诺通过收购或其它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同煤集团现有全部优质煤炭业务和资产纳入公司
公司在上市时,曾做出承诺:随着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逐步解决,按照山西省政府和同煤集团的发展战略,同煤集团将把全部优质煤炭资产逐步纳入公司。大同煤业及同煤集团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采取大同煤业主动收购或其它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同煤集团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优质资产投入大同煤业,本次发行上市五至十年内(不迟于2014年)使大同煤业成为同煤集团下属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2012年1月1日,公司完成收购了同煤集团所属矿井燕子山矿及洗煤厂相关资产。公司正积极推进同煤集团其余符合条件煤矿的资产注入工作。
对于该项承诺,目前公司正处于执行阶段。
三、公司对同煤集团所属云岗沟各矿、精煤公司资产及轩岗煤电委托管理,并享有对受托资产及股权不可撤销的选购权。
2003年8月22日,公司和同煤集团签订了《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双方约定:同煤集团将其拥有的云岗沟各矿的资产及精煤公司煤炭销售业务、轩岗煤电52.44%的股权等委托予公司经营。公司对委托资产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人员、财务、物资、采购、生产、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各个系统的管理。
公司对受托资产及股权享有不可撤销的选购权。选购权的价格根据独立的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在2008年6月30日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享有独家选购权。委托期限届满后,如果公司未行使选购权,则无须同煤集团同意可依照协议中原定条款继续经营管理委托资产及股权,直至行使选购权或同煤集团将委托资产及股权转让至独立第三方。公司在其继续经营管理委托资产及股权的时间内仍可行使选购权。但在2008年6月30日之后,同煤集团有权将委托资产及股权转让至独立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有优先选购权。
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上述该两协议续签,托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13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属同家梁矿、四老沟矿相关资产出售同煤集团。对公司与同煤集团2013年4月25日续签的《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公司受托经营同煤集团所属的从事煤炭生产的5个矿(晋华宫、马脊梁、云岗、燕子山、四台)、精煤公司及煤炭销售等相关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修改为将公司受托经营同煤集团所属的从事煤炭生产的6个矿(晋华宫、马脊梁、云岗、四台、同家梁、四老沟)、精煤公司及煤炭销售等相关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托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止。
对于该项承诺,目前公司正处于执行阶段。
四、同煤集团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全部委托公司统一销售
根据同煤集团与公司签署的《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公司代理同煤集团参加全国煤炭订货会,统一签订煤炭订货合同,同一品种的煤炭需求,公司优先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按照代理同煤集团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情况,安排受托经营的同煤集团从事煤炭生产的6个矿及精煤公司的煤炭生产、洗选计划,并将其6个矿生产经洗选的煤炭全部委托公司销售。所有运输计划均由公司办理。同一品种、同一市场的煤炭需求,优先运输公司煤炭。
对于该项承诺,目前公司正处于执行阶段。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