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本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部分)
承诺事项 | 股改承诺 |
承诺人 |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下称“蓝鼎实业”)
仙桃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下称“国资营运中心”)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蓝鼎实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营运中心为公司股东。国资营运中心所持股份系蓝鼎实业无偿划转而来。 |
承诺内容 | (2)若湖北省纺织品公司和鹤山市健美针棉织造总厂所持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时,需征得蓝鼎实业、仙桃市彩凤实业公司、仙桃市财务开发公司三家垫付者的同意或按垫付比例向三家垫付者归还股份;
(3)待国家有关股权激励政策出台和得到国资委批准,非流通股股东支持公司按政策制定和实行管理层激励和约束计划。 |
承诺时间 | 2005年12月29日 |
承诺期限 | 长期 |
履行情况 | (2)第二项中湖北省纺织品公司在征得三家垫付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全部解除限售。现鹤山市健美针棉织造总厂持有312,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3)第三项承诺,无承诺期限并在持续履行中。公司将督促承诺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重新规范承诺事项、作相应信息披露直至履行。 |
核查结论:对照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上述股改承诺中第(3)条(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支持公司制定和实施管理层激励和约束计划的承诺)需重新规范或调整,公司将督促有关非流通股股东在2014年6月30日前,严格对照证监会公告[2013]55号要求,对承诺事项进行重新规范或调整、直至履行。
二、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承诺事项 | 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承诺人 | 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鼎集团”)和仰智慧先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仰智慧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蓝鼎集团为公司重要关联方 |
承诺内容 | 1、蓝鼎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仰智慧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今后不进入湖北省市场进行房地产业务;2、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形成的同业竞争,蓝鼎集团和仰智慧先生承诺将在国家政策和法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重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实现房地产业务和资产的整合;3、除房地产业务外,蓝鼎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仰智慧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蓝鼎控股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蓝鼎控股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
承诺时间 | 2012年06月21日 |
承诺期限 | 长期 |
履行情况 | 严格履行中 |
核查结论: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规避同业竞争的承诺,属于持续履行事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或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形,未来公司将督促上述主体根据承诺中的相关条件,严格持续履行。
特此公告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