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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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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4-009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4】14号),批准我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变更名称,核准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为:ANXIN TRUST CO.,LTD。

 二、同意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核准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三)从事同业拆借;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同意公司修订后的章程。

 四、要求公司自文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和原有金融许可证换领新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要求公司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后,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做好信托项目尽职管理,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公司接到该批复后即到上海银监局申请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2月13日,上海银监局核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号码为:K0025H231000001。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及备案手续,并根据进展及时披露信息。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4-010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上海证监局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和相关方全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之杰在公司2012年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时,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利用自身对安信信托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安信信托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国之杰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利用自身对安信信托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安信信托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安信信托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安信信托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之杰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安信信托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安信信托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安信信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信信托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国之杰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安信信托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安信信托利益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信信托章程的规定,督促安信信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与承诺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上述承诺的要求。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之杰在公司2012年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做出的承诺如下:

 1.之杰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信信托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之杰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安信信托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于安信信托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之杰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安信信托及安信信托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与上述承诺人未发生过同业竞争。

 三、关于对鞍山财政局进行补贴的承诺

 根据鞍山市财政局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之杰”)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解决安信信托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鞍山市财政局承接本公司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债务,对应承接本公司对外债权和资产,金额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字2005第306号审计报告为准,该事项业经本公司2005年12月29日召开的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对于鞍山市财政局的补贴,国之杰和本公司承诺,从上述协议签署后的第四年起(2008年),由本公司对鞍山市财政局进行补贴,为期20年,补贴标准为:前10年每年1,000万元;后10年每年1,200万元。国之杰和本公司连带承担此项承诺。2006年4月28日,国之杰承诺:同意承担上述安信信托对鞍山市财政局进行的补贴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对鞍山市财政局的补贴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无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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