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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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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4-0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8号)文件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7名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1,520,0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5,710,499.2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7,551,664.24元。201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90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精密工具建设项目、偿还长期借款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沙俊杰、李永昊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海通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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