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 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 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公司于2011 年6 月10 日实施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股,因此对中海恒减持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中海恒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0.42 元/股。 | 2006 年05 月16日
(详见2006年5月《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 长期有效 | 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