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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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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要求,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严格自查。现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1、发行上市前股东关于上市后限制股份转让的承诺

 (1)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2)陆永华先生、毛彩虹女士、胡生先生等3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锁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

 承诺期限: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义务,保证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避免上市后与公司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股东华虹电子、华强投资、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或本人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不利用股东地位,做出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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