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对上市以来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所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发行上市承诺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李建华 |
3 | 公布载体 | 招股说明书 |
4 | 公布时间 | 2008.5.23 |
5 | 承诺内容 | 本人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董事长,郑重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或以其他身份进行损害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作出赔偿。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08.5.23-至今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发行上市承诺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李建华 |
3 | 公布载体 | 招股说明书 |
4 | 公布时间 | 2008.5.23 |
5 | 承诺内容 | 本人作为持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48.01%股份的股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在持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08.5.23-至今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 |
三、公司一致行动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一致行动人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李晓奇 |
3 | 公布载体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4 | 公布时间 | 2013.7.17 |
5 | 承诺内容 | 本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利用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或以其他身份进行损害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进行,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己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作出赔偿。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3.7.17-至今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 |
四、公司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一致行动人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李晓奇 |
3 | 公布载体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
4 | 公布时间 | 2013.7.17 |
5 | 承诺内容 |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在持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3.7.17-至今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 |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股份限售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任职承诺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董事:
李建华、李剑明、梁斌、刘艳梅、张齐生、高振忠、刘方权、张平 | 邹木良、林志平、
刘达成 | 高管人员:
李剑明、华如、谢岳伟、鲁晓华、刘艳梅、蔡金萍、刘巩、李志杰 |
3 | 公布载体 | 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
承诺书 | 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
4 | 公布时间 | 2011.3.18 | 2011.3.18 | 2011.2.23 |
5 | 承诺内容 |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1.3.18-2014.3.17 | 2011.3.18-2014.3.17 | 2011.2.23-2014.3.17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2014.3.17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4、2013年5月23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高振忠先生、刘方权先生和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刘艳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名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选举刘达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5、2013年10月31日,经公司第四届第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董事会秘书刘艳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
六、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类型 | 整改承诺(最近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1 | 承诺主体类别 | 上市公司 |
2 | 承诺主体名称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
3 | 公布载体 | 2012年半年度报告 |
4 | 公布时间 | 2012.8.29 |
5 | 承诺内容 | 1、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科学、合理分红,严格遵循《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 |
2、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设定现金分红最低限:以当年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不低于0.1元人民币进行分配(含税)。 |
3、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就当年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当年进行现金分红规划安排的合理理由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2.8.29-2014.12.31 |
7 | 承诺履行情况 | 履行进度 | 正在履行 |
8 | 履行完成时间 | 2014.12.31 |
9 |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 | 能如期履行 |
10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11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12 | 备 注 | - |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