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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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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ST上控 公告编号:2014-007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40号)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979,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4,021,00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9,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45,021,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3SHA2021《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1190729000002104,截止2014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克、徐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20万元(约为募集资金净额的5%),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届满(2015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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