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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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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2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2月11日下午14时;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271,527,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3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71,031,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11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6,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同意公司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1,073,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1%;

 反对股份7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弃权股份380,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4,900万元的保证担保。截至本议案审议通过日,经公司审议同意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累计不超过7,840万元。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李子山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269,714,3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5%;

 反对股份72,8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弃权股份393,15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3、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营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截至本议案审议通过日,经公司审议同意为合营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累计不超过15,000万元。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郭书生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262,718,8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

 反对股份72,8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弃权股份305,35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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