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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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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以持有至到期为主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投资策略来构建投资组合,从而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的基本稳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市场规模,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以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至到期为主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将对不同交易对手银行的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综合考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力争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注重分散投资以及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将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为重要依据来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以短期限正回购操作为主;反之,则以长期限正回购操作为主,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优先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将以资金头寸为重要依据来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首先,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运作期)、信用评级(结合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其次,本基金将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以持有到期策略为主。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修改基金的存续条件

 修改前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且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届满后的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以上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修改基金的集中申购(原表述为“申购”)与赎回一章部分内容

 修改前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内(含运作期到期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销售机构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次一个三周对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在T日受理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但必须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在T日受理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修改后为:

 “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集中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集中申购款项,集中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集中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集中申购不成功,则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在下一个运作期首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七)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修改前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个运作期期末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累计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并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将投资者的当期收益按人民币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5、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收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八)修改基金的费率及费率结构

 1、管理费率

 修改前为:“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6%”

 修改后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

 2、销售服务费

 修改前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500万份”

 修改后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27%,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5000万份”

 (九)修改估值方法

 修改前为: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化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如下: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核对,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估值结果的发送和确认,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后为: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内容

 修改前为:

 “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后为:

 “2、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1、由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拟变更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的基金特点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2、考虑到自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需要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3、考虑到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后,基金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十)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由《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经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39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度流动性为前提,追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秉承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有助于提升基金收益稳定性的投资理念,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41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必要性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规模长期徘徊于清盘底线,风险收益特征已经不能充分切合当前投资者需求。若任其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不仅要承担资产卖出变现的冲击成本,还要承担各项清算成本;若将其并入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则须将基金份额合并,在基金合并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也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可能带来诸多风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若不进行转型使其风格特色更加鲜明,风险收益特征更能切合投资者需求,其过小的资产规模将持续导致短期资产规模变动极大的影响投资组合表现。因此,本基金转型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 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1126

 网站:http:// www.p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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