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3]191号)核准,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127,108股,发行价格为12.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420,548.96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了《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127,108.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8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西部建设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签订了《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西部建设已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1900016910902,该专户仅用于西部建设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西部建设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西部建设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西部建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西部建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西部建设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对西部建设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西部建设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楠舟、康憬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西部建设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西部建设授权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配合瑞银证券对西部建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调查与查询。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西部建设出具对账单,并由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客户经理抄送瑞银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西部建设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瑞银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向西部建设、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按合同约定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因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原因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西部建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西部建设应及时与其他适格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