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7日上午九时整在大连市沿海街90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如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6,630,88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82% |
(三)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赵文旗董事长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86,630,887 | 100.00% | 1 | 0.00% | 0 | 0 | 通过 |
2 | 关于201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20,063,995 | 100.00% | 1 | 0.00% | 0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李波、李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