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13)民申字第1930号,裁定结果为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2012年年初因与本公司存在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河北省高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文号为(2012)冀民二初字第4号。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月4 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做出了二审判决,文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9号。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我公司的再审申请。
(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情况
最高院于2013年11月2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13)民申字第1930号。裁定结果为: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督促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尽快解决该纠纷,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给本公司承诺函,其愿意承担因本诉讼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保证决不给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近期将通过法院与昆山宏图对清账目解决纠纷。本公司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件的裁定抗诉。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