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29日,本公司接到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矿集团”)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洛阳市国资委”)与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投资”)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洛阳市国资委拟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东洛矿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国宏投资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前,洛矿集团持有本公司1,776,593,475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5%,本次股权划转后,国宏投资将通过洛矿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1,776,593,475股股份,本次股权划转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股权划转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洛矿集团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关于核准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宏投资公告本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核准豁免国宏投资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本公司1,776,593,475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国宏投资已就上述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现予公告。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本公司股东鸿商集团已于2014年1月6日完成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Cathay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鸿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定义)已变更为于泳(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附件:
1、《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书》
3、《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