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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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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4-0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7名特定投资者——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伟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河山川(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法律顾问承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有限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具体包括《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89号)、《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390号)。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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