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08中远债”),该债券存续期为六年,到期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个年度的债券利息。本公司将于2014年1月28日开始支付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月2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4年1月28日
·摘牌日:2014年1月28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08中远债
债券代码:126010
发行总额:人民币105,000万元
债券期限:6年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起息日:2008年1月28日
付息日:2009年至2014年间的每年1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年付息日
兑付日:2014年1月28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上市时间和地点: 2008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将于债券到期日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中远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本次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105,000万元,本期付息金额为840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23日(最后交易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月24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月28日
(四)摘牌日:2014年1月28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中远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08中远债”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4年1月23日收盘时持有“08中远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4年2月6日前(含当日)填写《“08中远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4年2月6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08中远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4年2月6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复印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中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可查阅2008年1月24日、2008年2月22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亦可向公司咨询。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3楼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0)38161888
传 真:(020)38162888
(二)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里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保荐代表人:李建勇、周伟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08中远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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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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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
附件2:
户名: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88657755537
开户行:中行广州越秀支行
税务咨询电话:(020)38161631
联系人:周全
传 真:(020)38162888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2楼
邮政编码:5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