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关于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核准豁免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因协议转让而增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38,500,00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338,617,07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3.7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会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月2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通知,海亮集团于2014年1月17日购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持有海亮股份的3,8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2月4日,海亮集团与中信证券签订了《中信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协议约定:海亮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7%)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为一年。2013年2月5日,海亮集团已将持有本公司的3,850万股股份出售给了中信证券。具体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3-004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4)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1月17日,海亮集团根据《中信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约定,购回中信证券持有的海亮股份3,85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7%。海亮集团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
一、控股股东购回股份的情况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购回股份数量 | 购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2014-01-17 | 海亮集团 | 中信证券 | 3,850万股 | 4.97% |
二、控股股东购回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交易前 | 交易后 |
数量(万股) | 比例(%) | 数量(万股) | 比例(%) |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011.71 | 38.77 | 33,861.71 | 43.75 |
注:1、本次增持前,海亮集团持有本公司300,117,07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8.77%,系海亮股份的控股股东。
2、在本次增持完成后,海亮集团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再转让其持有的海亮股份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主要是为了完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业务。按协议约定,海亮集团将在转让后一年内购回出售给中信证券的本公司3,850万股股份,购回股份占总股本比例4.97%。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不得部分购回,故本次增持将一次性增持超过2%总股本的股份。
2、由于海亮集团所持的股份总额于增持计划实施前已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上述增持计划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因此海亮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豁免本次收购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4年1月16日,海亮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号),核准豁免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因协议转让而增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38,500,00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338,617,07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3.7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3、本次约定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业务相关法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购回业务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4、海亮集团本次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股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5、本次增持期间,海亮集团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