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1月1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14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由于工作疏忽,公司未将经过修改的具体条款作出说明,现将具体修改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1、原条款: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3、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1日